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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诉案例(7)——执行程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诉案例(7)——执行程序

  均居住在上海市的黄某和诚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赵某于2017年达成协议,约定诚信公司总计向黄某 交付特种砖,单价每块1元,由诚信公司负责运输。后双方 就该买堂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要求诚信公司向黄某承担违约责任1000万元。判决书当场送达双方,双方均未上诉。

  一个月后,赵某为表示修复关系的意愿,主动提出偿还上述债务的一部分,当场向黄某指定的账户汇款400万元,黄某也向其出具了收条。对于余下的600万元,赵某本来答应一个月后偿还,但是随后对黄某拒而不见。

  2019年,黄某到原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次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诚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说明给予其2个月的宽限期。

  2019年,执行法官及其执行团队来到诚信公司办公场所,向其前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决定书。由于诚信公司一直未能履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将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同日,执行法院向诚信公司送达院长签发的限制消费令,并且相应采取了其他控制性执行措施。

  2020年,黄某又来到执行法院,以诚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100万元且股东赵某与诚信公司财产混同为由,书面申请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7月asp学习,经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后,认为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裁定支持了黄某的申请。

  202年赵某得知其母亲在新疆伊犁老家突患重病,急需回家看望照顾。他当即电话联系执行承办法官张某,询问能否下午乘坐飞机赶回伊宁市,并且暂时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两周。赵某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书面承诺。

  2020年,经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执行员查封了登记在赵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徐家汇的三居室一套,并确定赵某名下再无其他住房,其另行购买的两套二手房登记在其子赵某某名下。执行员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将赵某名下的房产变现,随后启动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员选择了委托评估方式,并且最终于2020年8月获得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次日向诚信公司和赵某送达了该报告。被执行人赵某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同时,赵某在异议书中也认为,其十分认可之前负责本案的执行承办法官张某,执行法院不能更换李某某法官负责本案。

  1 .赵某认为自己已经向黄某支付了 400万元,无需再向其支付600万元,应当怎样向执行法院表达意见?请说明理由。

  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向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构成债权消灭,债务人提出的实体异议针对执行债权,虽然不属于典型的执行行为异议,也应当参照该异议程序处理。有本案中,赵某向黄某支付了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中的400万元,构成清偿行由并使债权部分消灭。

  该行为发生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届满后,此时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赵某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制度,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 .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之前就直接将诚信公司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在本案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属于采取保障性强制执行措施,并不以发出执行通知并送达被执行人为前提。因此,执行法院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强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由于诚信公司的财产少于其应支付黄某的金钱数额,且黄某能够证明公司与股东赵某财产混同,因而法院应当裁定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

  当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时,其主要负责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该行为的,特别是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的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时,该个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本案中,赵某属于被执行人诚信公司的相关人员,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由于赵某的母亲突患重病,需要其尽快前往伊宁,法院应当准许其申请,并在其申请的时间段内,暂时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其之前将另行购买的两套二手房登记在其子赵某某名下,使其在本案中被执行的住房并不具有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性质。因此,法院执行其位于上海市徐家汇的住房,并不违反执行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赵某作为被执行人,在相关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满足执行行为异议的要求。

  与此不同,人民法院作出的更换承办人员等内部管理行为,不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本案例以实践中法院的真实裁判为蓝本,主要讨论了执行行为异议、发出执行通知和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追加、执行标的的范围以及执行异议的对象等问题,对于理解执行难等现实问题有较强参考价值。asp代码如何修改asp代码 数字不一样吗为什么不能用字符串表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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